宁波港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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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一、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概述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租赁”)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此处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拟与海港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二、《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鉴于海港租赁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港租赁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海港租赁之间根据签署的《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

  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18-01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草案)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草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2018年4月1日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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